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单位:平凉市农业农村局 | 报送时间:2023年5月8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平农(种子) 罚〔2023〕 1号 | 平凉市崆峒区*荣农资经销店经营劣种子案 | 平凉市崆峒区*荣农资经销店 | 92620802MA71BNQ256 | 马*荣 | 当事人违法经营晋单73号劣种子 | 当事人平凉市崆峒区*荣农资经销店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之规定及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及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涂改标签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晋单73”号玉米种子,并根据“择一从重”处罚原则,对当事人涂改标签及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不作处罚,对涉嫌经营劣种子的行为建议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劣种子25袋(8000粒/袋); 2.没收违法所得90元整(大写:玖拾元整);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总计人民币10090.00元整(大写:壹万零玖拾元整)。 | 当事人收到 行政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指 定银行一次 性缴纳。 | 平凉市 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6日 | |
2 | 平农(农药) 罚〔2023〕 1号 | 平凉泾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 平凉泾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620800MA741JRL4Y | 焦*琴 | 当事人违法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福克 | 当事人平凉泾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福·克,并拟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限制使用农药福·克共178瓶(规格300g的78瓶,100g的100瓶); 2.没收违法所得144元(壹佰肆拾肆元)整; 3.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4.平凉泾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 当事人收到 行政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指 定银行一次 性缴纳。 | 平凉市 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6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 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下一篇: 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