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单位:平凉市农业农村局 | 报送时间:2024 年 5 月 17 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平农(种子)罚〔2024〕1号 | 崆峒区源盛源种子店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案 | *云 | 崆峒区源盛源种子店经营的“吉农玉2988”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到崆峒区种子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参照《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4项适用条件“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主要农作物种子1000千克以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10千克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者受委托生产种子面积200亩以下、受委托代销种子(主要农作物种子1000千克以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10千克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未按规定备案的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15日内缴纳罚款 | 平凉市农业农村局 2024.5.16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