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2024-2025年农业保险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甘肃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甘肃省2024—2025年农业保险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为方向,以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为重点,以“扩面、增品、提标”为抓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强化政策制定、创新丰富产品、优化完善机制,提升农业保险工作成效,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提供风险保障。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全市农业保险产品日益丰富,主要农产品农业保险覆盖面稳步扩大,保险额度和费率更加科学合理,多层次风险保障体系逐步稳固优化,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产业风险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一)保障重要农产品安全。优化主要粮食作物物化成本保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支持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投保产品,鼓励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完全成本保险,逐步扩大主要粮食作物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大保费补贴资金倾斜,优先满足粮食、生猪、油料等重要农产品风险保障需求,支持“牛、菜、果、薯、药”等主导产业及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按照过渡期内“四个不摘”要求,对脱贫户继续给予保费优惠政策,省级品种脱贫户参保缴纳总保费的10%,“一县一(多)品”地方优势特色品种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优惠政策。优先支持脱贫县区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开办“一县一(多)品”农业保险产品。
(三)优化动态调整机制。试点区分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及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成本、风险系数、保费承担能力等,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品种费率、保费补贴比例“可上可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基于地区生产、风险特点及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政策,提高农业保险定价的科学合理性。森林保险探索实行无赔款及低赔率优待政策。
(四)创新承保理赔服务。优化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机制,探索以村级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为农业保险投保单元的承保模式,发挥村民组织、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等在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和理赔中的作用,降低农业保险经营成本,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与水平。
(五)推动保险产品开发。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探索建立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附加险和商业险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推动农业保险在广覆盖的基础上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聚焦。稳妥发展指数保险、价格保险、保险+期货、保险+信贷等产品。
三、保险品种
紧紧围绕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稳定供给和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完善“中央补贴品种保大宗、省级补贴品种保特色、市县补贴品种作补充”的风险保障体系,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推动农业保险“保成本、保价格、保收入”。
(一)保险品种
1.中央品种。涉及我市的有小麦、大田玉米、马铃薯、油菜、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森林8个品种,并在产粮大县开办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
2.省级品种。开办苹果、中药材、肉牛、肉羊、露地蔬菜、设施蔬菜、鸡、花椒、樱桃、桃10个品种。
3.市县品种。调整优化“一县一(多)品”开办品种,将增收作用显著、农户保险需求较大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原则上纳入“一县一(多)品”产品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县域种植总规模不低于2000亩、养殖总规模不低于5000头(只),开办品种要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报备。
4.创新产品。探索发展指数保险、收入(价格)保险、质量安全保险、“保险+信贷”等产品,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推动农业保险功能从经济补偿向防灾减灾、生产调节、社会管理、担保增信等方面延伸。
(二)保险金额和费率。中央、省级原有品种的保险金额和费率继续执行《甘肃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甘财金〔2022〕24号)规定。开展动态调整机制试点的地方,以省上批复文件为准。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每亩600元,费率为4%。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每亩700元,费率为4%。开办的“一县一(多)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的保险金额和费率,由各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根据实际与保险机构协商确定。
(三)保费分摊比例。中央、省级原有品种的保费分摊比例继续执行《甘肃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甘财金〔2022〕24号)规定和《平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办法》(甘财金〔2022〕40号),新增的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保费分摊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至少补贴10%。“一县一(多)品”特色保险品种的保费分摊比例及对脱贫户的优惠政策,由各县(市、区)结合财政补贴资金、农户自筹能力等实际自主决定,省级财政根据预算资金安排和实际开办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四、保费筹集及管理
(一)保费筹集。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财政部门应足额将承诺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二)拨付结算。采取预拨清算方式拨付结算保费补贴资金。每季度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预拨相应的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年末根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对年度保费补贴资金进行逐级清算,据实结算。
(三)资金管理。加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监督检查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及农户所交保险费,保费或保费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用或佣金。对于违反《甘肃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平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办法》等规定,骗取农业保险保费或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暂停其各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在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申请中,存在将不符合要求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纳入申报范围的县(市、区),暂停该县当年参与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资格。
五、保险机构
(一)优化机构遴选。严格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及省财政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甘财金〔2021〕16号)要求,规范开展机构遴选。市级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履行保险机构遴选责任,制定遴选方案,明确程序和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保险机构参与农险业务。市级部门在机构遴选前,可组织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召开预备会议,由各县区对本辖区保险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提出本县区拟选保险机构建议,市级部门在充分听取县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保险机构。原则上每县保险机构数量不超过3家,保险机构要保持相对稳定,一经确定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保险机构,在本年度保险期结束后解除合同,重新启动机构遴选工作。
(二)提升服务水平。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农业保险行业示范性条款等规定,提升农业保险精细化管理与专业化服务水平。承保方面,要多措并举做好承保前期政策宣传,严格履行说明义务,保障投保人知情权和自主权。要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仔细核对查验保险标的、规范订立农业保险合同,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并及时发放到承保主体。理赔方面,要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原则,严格按照案件受理、出险查勘、损失核定、赔款支付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规范开展农业保险理赔,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报送承保理赔情况。对于存在惜赔拖赔、无理拒赔、平均赔付等问题的机构,由金融监管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三)补足农业防灾减灾短板弱项。积极开展风险减量管理服务,切实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和防灾减损的功能,按照“承保+减损+赋能+理赔”的模式,促进农业保险“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服务”闭环管理。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规定,计提大灾准备金,逐年滚存,并于每年5月10日前将上年度提取、使用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于6月1日前报市财政局。要加强政策协同,逐步探索建立保险机构、再保险公司与资本市场运作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各相关利益方共摊风险,补齐防灾减损工作短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同配合。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畜牧兽医局、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平凉监管分局建立市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召开会议,加强工作调研,了解新情况、把握新需求、解决新问题,统筹规划和组织推进全市农业保险创新和发展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经办机构选择、保险需求申报、重点人群投保、承保理赔推进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履行农业保险实施的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强化保费资金筹集,推动农业保险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各保险机构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提升服务质量,完善内控体系,提高农业保险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二)严格计划管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二上二下”的申报要求,准确掌握农户参保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开办品种,严格推进年度计划执行。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计划的政策引导作用,满足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的保险需求,把脱贫户作为保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三)加强承保理赔进度管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相互配合,抓好承保理赔进度管理。承保上,种植业险种设置承保期限:开花类作物(春油菜、苹果、花椒、桃、樱桃、核桃等)不得晚于3月底,玉米不得晚于5月底,马铃薯不得晚于6月上旬,冬油菜、冬小麦不得晚于11月上旬,药材、设施蔬菜、露地蔬菜不得晚于12月中旬;养殖业险种按照省上下达的任务逐月推进:第一季度至少完成承保任务的10%。上半年,至少完成承保任务的15%。前三季度,至少完成承保任务的80%,10月底前至少完成承保任务的95%,12月下旬前全面完成。理赔上,除个别参保农户外,须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同绝大多数农户达成理赔协议。种植业险种在作物收获后根据县域内受灾情况尽快理赔,承保区域内受灾面积大,不能及时由保险机构定损的,可适当延迟理赔时限,但不得超过2个月;养殖业险种除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动物疫情外,须在报案后2周内达成理赔协议。
(四)强化考核评价。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林草、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保险服务质量、保险机构理赔情况、农金室建设运行等工作的日常监管和绩效考核。省上将市县农业保险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内容。市上负责考核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县级负责本地农业保险工作自评。市上根据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修订对保险机构的考评评价办法,并组织市、县对保险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日常监管情况和考核评价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奖优罚劣,将其作为机构遴选的重要依据,并在下一年度根据考评结果调整承保区域、农业保险计划指标、保费补贴资金安排及承保份额。
(五)发挥农金室作用。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农金室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制约农金室作用有效发挥的问题,推动提升农金室运行效果,努力打造一支服务农村金融保险的本土化、专业化队伍,解决好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到户“最后一公里”问题。保险机构要结合自身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与农金室优势互补融合发展,通过与农金室(村委会)签订金融服务代办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工作费用等,提升农金室运行效率。
(六)提高保险科技赋能。构建“保险+科技+服务”的商业新模式,鼓励保险机构积极运用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卫星遥感、生物识别技术等科技信息化手段,解决保险标的不精准、查勘定损难度大、道德风险管控难等问题,实现智慧农险、科技农险。探索将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土地确权、气象等政府信息引入农业保险,完善规范农产品价格发布机制,加强农险基础信息共建共享工作。
(七)保护农户合法权益。保险机构要加强农业保险纠纷化解工作,为农户提供多种咨询投诉服务渠道,建立消费信访投诉处理登记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开展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注重舆情防控,切实维护广大农户的合法利益。
(八)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林草、金融监管、行业协会等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和运用报纸、网络、电视及新媒体等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农业保险成果和政策,引导广大农户增强风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提升知晓率、参与度和监督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