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精神,参照《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是从一般家庭农场中选择经营规模较大、经营效益显著、示范带动能力强、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认定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选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营主体合法。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农村居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或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基础设施完备。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和农业机械。
(三)从业人员稳定。家庭农场常年应有2名以上家庭成员固定从事生产经营,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四)经营定位准确。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五)生产标准规范。有较完整的生产技术规程,能按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主要农业投入品要建立进出台帐,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要开展 生产基地“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六)运行管理科学。有规范的生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的农产品有自主品牌,有与当地农技、植保、农机、种子等部门及涉农企业进行专业化服务的协调沟通和合作能力,有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等自我服务能力。
(七)经济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高出全市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
(八)登记备案及时。家庭农场组建成立后,必须及时到县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证和登记备案,建立相关登记管理档案。经县级农业管理部门认定和登记备案后,可按照自愿原则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七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一)种植业
1、粮油:
(1)玉米:面积100亩以上,产值15万元以上,纯收入8万元以上。
(2)小麦:面积100亩以上,产值7万元以上,纯收入3万元以上。
(3)马铃薯:面积100亩以上,产值16万元以上,纯收入10万元以上。
(4)油料作物:面积100亩以上,产值10万元以上,纯收入7万元以上。
2、设施农业:面积15亩以上,产值15万元以上,纯收入10万元以上。
3、露地瓜菜:面积50亩以上,产值15万元以上,纯收入8万元以上。
4、中药材:面积50亩以上,产值15万元以上,纯收入10万元以上。
5、经果产品(苹果、桃子、草莓、葡萄、苗木花卉等):面积50亩以上,产值50万元以上,纯收入15万元以上。
(二)养殖业
1、牛:肉牛年出栏30头以上,年纯收入8万元以上;奶牛年存栏30头以上,年纯收入15万元以上。
2、羊:年出栏200只以上,年纯收入7万元以上。
3、猪:年出栏200头以上,年纯收入8万元以上。
4、鸡:蛋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年纯收入8万元以上。
5、水产:养殖面积20亩以上,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
6、特种养殖业: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
(三)种养结合
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家庭农场,经营面积80亩以上,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
以上年产值、纯收入计算按申报时前三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第八条 申请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二)平凉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认定表一式三份(见附表)。
(三)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的文件复印件或登记备案复印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有登记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副本复印件。
(四)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五)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或其它土地流转证明材料。
(六)农场主及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用地、防疫、环保等证明材料;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七)“三品一标”认证和注册商标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八)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管理制度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复印件。
(九)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的订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县(区)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乡(镇)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择优推荐上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审定,以正式文件推荐上报市农牧局。
(三)评选认定。由市农牧局组织评选认定。
(四)发文公布。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经平凉农牧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牧局发文公布。
第十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评选一次,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推荐材料,市农牧局于3月底前完成评选认定。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 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由市农牧局颁发平凉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证书和证牌。
(二) 对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可按照择优原则,优先推荐给有关部门享受相关项目、资金等扶持及税收、信贷、抵押担保和农业保险等政策优惠。
(三)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对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每年底要按照相应认定标准进行自查,并及时将自查报告上报县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查报告进行初核,对农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初核和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市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市农牧局适时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一)申报示范性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农场经营中违反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家庭农场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
(六)其他原因影响家庭农场示范带动作用发挥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